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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有所调整

时间:2021-03-03 18:21 来源: 发布人:杨颖 浏览:1600

  —、对象

  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。

  二、范围

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(以下简称参保孕产妇),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。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(急诊抢救除外)。

  三、标准

  (―)在统筹区内县、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待遇标准。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其中: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、乡两级同为1800元;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、乡级为2100元。

  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“结余留用、超支不补",个人不承担费用。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单病种上传医疗费用,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个人承担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单病种足额拨付包干费用,不得以医疗总费用未达到包干标准,而扣减拨付费用。

  (二)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待遇标准。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,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,剖宫产医疗费用限额付3400元。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;超出限额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, 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。

  (三)特殊情况医疗保障。因难产、危急孕产妇抢救、妊娠并发症、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,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, 或在统筹区外县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,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。

  (四)特殊贫困人群医疗保障待遇。医疗救助重点救助 对象住院分娩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,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落实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分娩费用按照健康扶贫措施规定落实。